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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解读 | 新安法中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开云(中国)
  • 本文节选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内容略有修改 ;作者代海军,系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博士。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核心概念

“危险作业”,是指作业过程中,危险性风险较大,可能导致操作人员或周边人员重伤、死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作业。危险作业包括:危险设备作业、特种设备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方作业、拆除工程作业、施工场所交叉作业、带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发生变更的作业、重要危险源( 点)作业、酸洗槽或电镀槽作业、油或气管道输送作业、3人以上危险作业工序作业、10人以上危险作业场所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会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特殊性作业。


内容导读

工业革命以来,社会化大生产和科技进步不断进度,从事吊装、有限空间、带电作业以及使用特种设备等作业活动广泛应用于人们生产、生活中。考虑到这类危险作业现场情况比较复杂、本身具有对人身和财产的潜在危险因素较多,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等,并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实践中,由于在危险作业现场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管理,导致作业人员错误操作,从而引发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

2001年7月17日,上海市某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安装的600吨门式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由于没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各作业人员之间缺乏协调,导致操作失误,使门式起重机坠地,造成36人死亡、3人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

为了保障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作业”的表述是个开放性的概念,包括一切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作业形式。实践中,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除此之外,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如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以及临近高压线作业等,也应当参照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的工作方式,以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为保障此类危险作业的安全,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这里规定的“专门人员”,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相关规定,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熟悉危险作业特点和操作规程,并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员,可以是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是专门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监护人员,其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立法中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还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实施作业。